青海大学校内商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12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学校经营性商铺的规范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商环境,维护校内稳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商铺。未经学校授权的商铺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管辖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条学校授权的商铺管理部门是管理商铺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后勤管理部门与保卫处协助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以及有关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商铺管理部门引进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活动,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承租单位或个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商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引进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严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各类商铺应按照国家规定,其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资质证书等一应齐全,并按照规定范围从事经营和审验,对无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商铺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合同租赁期限营业,禁止转租、出租柜台。

第五条商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城管等单位以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取得各方面支持,并认真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各商铺承租单位或个人应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以及属地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互利双赢。

第七条各商铺法人代表(合同承租人)是本商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商铺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本商铺的特点,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商铺承租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自行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制和安全教育。商铺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担保人、并办理有关证件(居住证等),从事食品人员还须按照规定申办有关键康证等。不得使用身份不明、无有效证件和有前科劣迹或被司法部门通缉在逃人员以及传染病人员。

第九条各商铺不得随意在墙上乱订乱挂,改造商铺设施,私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以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各商铺内经营期间不准饲养鸡鸭、猫狗等宠物。

第十条各商铺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房屋、场所的建筑结构或变动公共场所水、电线路以及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各商铺应按照国家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防火措施的落实工作: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公共部位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经商铺管理部门同意进行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应符合消防规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应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4.安装使用排油烟装置及灶具应定期清洗,防止明火引燃油污杂物,引发火灾。

5.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同时向管理部门或消防部门报告或报警。

第十二条各商铺内不准随意使用液化气钢瓶,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以及将用房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商铺内各种电器设备须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严禁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驳多样电器,以免触电或由于超过负荷而导致火警(火灾)等事故。

第十四条不得擅自占道和占用公用面积经营以及搭棚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如有临时特殊需要,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各商铺场所要保持清洁整齐、道路或室内通道通畅,所经营商铺周围和室内环境卫生,要符合卫生要求;各项商品应做到摆放有序、整齐美观;要保持门前周围卫生清洁,创造一个良好的文明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能影响周围环境以及治安秩序。

1. 禁止在商铺或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以及在校园内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2.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或有害人身健康的物品、食品以及销售假冒伪劣变质或具有放射性、污染环境商品。

3. 商铺出售书报、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刊物等必须符合国家文化管理规定,严禁出售、租赁带有淫秽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商品。

4. 商铺严禁出售过期、变质、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5. 校园内各商铺不得销售酒类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食品、商品。

6.各类商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租赁期限营业,禁止转租、出租柜台。

第十七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店铺的贵重物品或现金管理,如发生盗窃、诈骗、抢劫等事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八条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商铺经营者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其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商铺经营者负责。

第十九条各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停止营业等。经营中存在违法的由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青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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